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旗县(市、区)救助标准执行和盟市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各地区要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中对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疫、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聚焦未脱贫贫困人口、致贫返贫风险高人口等重点对象,全面开展救助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为符合条件的对象精准落实好救助兜底保障措施。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经旗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开展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挂牌督战,抓好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
三、持续推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
(一)深化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
深入推进农村牧区低保专项治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各地区在设置综合认定指标时,对在牧区、边境地区生活的困难群众和“四少”民族群众,还要考虑其增加的生活成本因素。盟市要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认定指标逐步进行统筹,探索建立区域内相对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实现困难群众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积极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缩短办理时限,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
各地区要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研究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规范,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旗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实化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和“分级审批”政策措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因疫、因病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
(三)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认真履行本级核对平台搭建、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信息核对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体职责。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按照规定在审核、审批环节进行核对,严把入口关,确保逢进必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效处置自治区下发的重点监测数据,并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系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定期复核要尽可能采用大数据比对、非接触方式等创新手段。认真落实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诚信告知制度并对社会救助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领域诚信体系。
四、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要求,自治区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后,立即组织开展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相互配合,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2.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一览表
3.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一览表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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