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提升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能力和扩大检测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内防指发
〔2020〕89号
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提升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能力和扩大检测范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提升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能力和扩大检测范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52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升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扩大检测范围,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加快建设二级以上医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应用先进技术,规范检测流程,提升检测能力,扩大检测范围,满足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力争到2020年5月30日,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1所旗县级医院能够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全区各三级医院全部能够独立开展新冠病毒检测,为实现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其他人群“愿检尽检”提供保障。
二、建设原则
(一)立足现有条件。主要选择具备生物安全二级以上标准和PCR实验室条件的实验室进行改造,在短时间内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二)按需规划建设。根据区域内应检人群数量测算结果,确定检测机构建设规模及设备、人员配备数量,做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
(三)资源共用共享。统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核酸检测资源,建立资源共享共用机制,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检测能力。
三、建设范围
(一)所有公立三级医院。
(二)每个旗县(市、区)选定至少1所旗县级医院。
(三)根据本地区检测需求,合理确定其他二级以上医院。
四、建设内容
(一)检测场所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
(二)根据检测需求,完善实验室布局,合理划分各工作区域、配置生物安全设施设备。
(三)检测设备具备基因扩增检验条件。
(四)检测人员具备开展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相关资质,数量能够满足检测工作需求。
(五)建立健全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细化工作流程,实验活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五、建设计划
(一)截至目前尚未完成核酸实验室建设的三级综合医院要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级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具备独立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能力。已具备开展核酸检测能力的三级综合医院要进一步加强检测能力建设。
(二)各地区按照“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工作要求和自治区明确的核酸检测范围,合理测算需要检测的人群数量,统筹安排除三级综合医院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力争5月底前其他三级医院和被选定的旗县级医院具备开展核酸检测的能力。
(三)各盟市优先支持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陆路边境口岸,在综合能力相对较强的医疗机构建设核酸检测实验室,5月底前具备开展核酸检测能力。
(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分批次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工作。
(五)各盟市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号)要求,加强对所有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医务人员操作的规范性,提升规范采集鼻咽拭子、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血液或血清标本、便标本的能力,以及标本处理、相关试剂使用和检测能力,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影响。
六、检测范围
(一)各地区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对下列重点人群实行“应检尽检”:
1.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2.境外入境人员;
3.中、高风险地区和湖北省入区人员;
4.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
5.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
6.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7.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的大中专院校教职工和学生。
(二)对其他人群实行“愿检尽检”。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提高核酸检测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把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建设作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细。要打破常规思维,倒推应具备的检测能力。结合复工复产实际,扩大检测范围,匹配检测资源,加快提升检测能力。要打破常规管理,实行建设指导验收并行、备案审核批准同步、室间质评统一开展。各盟市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统筹安排,倒排工期,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各地区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17),规范建设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既要避免降低标准带来的生物安全隐患,也要避免超标准建设造成的工期过长和资金浪费。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核酸检测及正常工作经费需求。自治区财政将对医疗机构实验室核心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地区要统筹本地区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核酸检测资源,挖掘潜力,科学合理安排检测人员排班,必要时实行24小时检测制,最大限度提高检测能力,切实做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检测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与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合作开展核酸检测,须做好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具备核酸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与具备核酸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和收费分配机制。
(四)医疗机构要落实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备案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备案要求。实验室检测人员要经过严格的生物安全防护培训,检测时要严格按标准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妥善处置实验室剩余生物样本。
(五)核酸检测实验室使用的检测试剂和采样拭子须经药监部门批准。加强室内质控,常态化接受国家或自治区组织的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室间质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允许开展新冠病毒检测。
(六)医疗机构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将前一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再执行《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内防指医控字〔2020〕106号)中的相关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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