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学校开学复课时间安排的通知》(内教办函〔2020〕75号)精神,经报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我市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开学复课时间确定。
开学复课时间从6月10日起,各级各类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经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后,可开学复课。
评估复课程序(一)公办幼儿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统筹做好幼儿园疫情防控和开园工作的通知》,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疫情防控和开园工作指南》,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合格后,报请属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可开园复课。市妇联、包钢幼教处等园所由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后,可开园复课。(二)民办幼儿园依据《关于统筹做好幼儿园疫情防控和开园工作的通知》,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疫情防控和开园工作指南》,经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防疫、食品安全评估合格后,自主申报,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合格后,报请属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可开园复课。(三)校外培训机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统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复课工作的通知》,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复课工作指南》,由培训机构申请并签署安全承诺书,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和疫情防控条件进行评估审核,根据评估审核结果报请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可开展线下培训活动。(四)特殊教育学校根据办学实际,与家长充分沟通后,参照中小学防控标准,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合格后,报请属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可开学复课。
相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严格开学复学标准,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特殊教育学校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开学复课,确保开学复课有序、校园安全万无一失。
(二)幼儿园园长要签订幼儿园开园疫情防控责任书,确保动态闭环管理和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幼儿入园按照自愿原则,由家长决定。未按时入园的幼儿,幼儿园应保留学位。校外培训机构要规范办学行为,明确培训对象、培训班次、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评估合格的幼儿园和培训机构要向市教育局备案,名单及收费标准要进行网上公示,对家长做好宣传引导。
(四)托管班(小饭桌)经市场监管部门评估合格后,可开展学生食宿服务。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