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9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编制预算,科学、适度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
通知要求,各地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引导扶持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实行托底安置。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盟市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支。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退出人员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其中,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可采取组织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专场招聘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促进其早日实现转岗就业;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为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创业服务,促进其成功创业;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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