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近日,我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按照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6类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农牧民、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6类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同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必要方式对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状态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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