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呼和浩特市新住院患者和发热门诊患者参保人员核酸检测可报销。
据了解,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核酸检测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健全疫情防控常态化机制,强化对“应检尽检”“愿检尽检”的支撑保障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依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决定调整完善呼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有关政策。
按照《通知》要求,将《关于新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0〕23号)新增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调整为160元/次,抗体检测项目价格保持不变。
据悉,本次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适用于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具有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价格为最高指导价。县区级以上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的疾控机构,面向社会公开自愿核酸检测,按照《通知》确定的项目价格收取检测费用,并使用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鼓励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疫情流行期间,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属于新住院患者和发热门诊患者,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门急诊政策标准报销,不设起付线。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享受城镇职工参保待遇人员按照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按60%支付,自费部分由医疗机构记账统计后由政府承担;在二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测的医保基金按照80%支付,自费部分先由医疗机构记账统计后由政府承担。享受城乡居民参保待遇人员按照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按50%支付,自费部分先由医疗机构记账统计后由政府承担;在二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测的医保基金按照60%支付,自费部分先由医疗机构记账统计后由政府承担。
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具有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界定“应检尽检”范围人员。其中,对新住院患者,政府只承担1名陪护人员的检测费用。本次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仅限在疫情期间使用,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核酸检测需求及生产成本等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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