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龙某某,男,1949年生,2018年,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查办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遂对其住宅进行搜查,共查获自制转轮手枪六把、自制长火枪二把、自制短火枪二把、半成品枪支二把、各种制式子弹十六发,同时查获制作弹药的底火、铁砂、疑似爆炸物等物品及制造枪支的零部件、配件及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若干件。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鉴定,查获的疑似爆炸物分别为认定龙某某持有的是单基药、烟火药和黑火药;疑似爆炸物均为含铵锑炸药,具备起爆能力;疑似爆炸物(火雷管、电雷管)分别为工业火雷管和工业电雷管,具备起爆能力。经内蒙古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十二支枪支中有十支枪认定为枪支。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痕迹检验鉴定,查获的疑似子弹中,六发为自制子弹,一发为已击发过的56式7.62毫米步枪弹弹壳内置一枚弹头,一发为53式7.62毫米步枪弹,八发为56式7.62毫米步枪弹。经查,龙某某制造枪支、弹药准备出售牟利。
诉讼过程
龙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案于2018年4月17日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9年7月,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8月,判处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