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郭惠超)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确定了2020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020年,内蒙古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732元/人•月,较2019年增长5.8%,位居全国第8位。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6307元/人•年,较2019年增长6.6%,位居全国第9位。我区城市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246元/人•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0043元/人•年。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43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1078元/人•月。
《通知》明确,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全面开展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严格落实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渐退期”制度,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开展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挂牌督战,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