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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人注意!8月1日起,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变化

近日,记者从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要求,结合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及工作实际,8月1日起,包头市将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办理要件进一步规范。

具体规范情况:

一、停止办理职工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业务。

二、停止办理企业转制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提取业务。

三、停止办理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提取业务。

四、将“职工户口迁出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提取”规范为“职工出境定居提取”。

五、职工办理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业务时,将原需提供的“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范为“我市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他要件不变。

六、精减租房提取要件。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市五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的无需提供无房证明,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仍需提供无房证明。

七、精减死亡提取要件。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法院调解书)等明确写明职工死亡事实的,继承人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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