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辗转,四处看房,呼和浩特市的王女士终于选到了一套满意的房子。可是在她优先交付了诚意金,和开发商——内蒙古中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置业)达成购买合约之后,开发商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卖给了第三方……近日,王女士向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反映了她的购房遭遇。
遭遇
4月19日,打算买房的王女士在朋友推荐下,来到赛罕区保全街与鼓楼中路交叉口,查看这里的一座在建楼盘——中实玺樾府。在销售人员推荐下,王女士看中了该楼盘13号楼1单元101室。当时,销售人员告诉王女士,她选的这套房子还有其他人想买,如果王女士想要,最好先支付定金,业内俗称“小定”。于是,王女士当天就支付了1万元定金。当时这笔款项在对方财务出具的收据上显示为诚意金,王女士以为交了钱就可以了,也并未留意。
第二天,正当王女士筹划着支付首付款、如何办理贷款时,销售人员却通知她,让她再去看看12号楼的另一套房子。看房过程中,该销售人员向王女士透露,之所以让她看12号楼的这套房子,是想让王女士放弃购买13号楼1单元101而购买12号楼的这套房子,因为有其他人想要王女士打算购买的13号楼1单元101。“我已经向你们交付了定金,除非我达不到购房要求,否则我应当享有这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针对对方的行为,王女士当即表示不满和反对。
尽管王女士表示了不满和足够的购买诚意,但是4月21日,销售人员还是通知她这套房子卖给别人了。
讨说法
对于中实置业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王女士坚持要求对方给一个合理解释,并且要求拿出解决方案。对于王女士的诉求,销售人员和销售负责人告诉她,这是因为公司内部销售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的失误,可以退还诚意金,也承诺会给王女士一个解决方案,但是要向上级领导汇报后再做决定。接下来的几天内,虽然双方几次沟通,但是中实置业一直没有给王女士提供解决方案。
针对这起销售行为,4月29日,中实玺樾府销售部负责人丁波伟向记者表示,这属于他们公司的销售信息沟通不畅造成的。丁波伟称,他们向王女士收取的“诚意金”并非定金,只表示为王女士预留该房源,但丁波伟也明确表示,目前已经购买该套房屋的购房者在王女士交纳“诚意金”之前,没有向中实置业交付任何费用。至于该行为是否属于“违约”,丁经理表示无法向记者明确解释。中实置业为此向王女士表示歉意,他们公司愿意本着“力争留住每一位客户”的原则,拿出诚意解决,力争让王女士满意。
对于收取“诚意金”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丁经理表示他做销售时间不久,并不清楚,需要向总部咨询后尽快向记者回复。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并未收到中实置业的任何解释。
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诚意金
针对这起纠纷,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白喜文律师表示,中实置业收取了王女士的定金,虽然在收款收据上体现为诚意金,但是在该收据上明确标注了房号,所以就可以认定为该笔款项是双方交易所交付的定金。在王女士未主动放弃购买或者达不到按照约定付款的情况下,中实置业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就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收取诚意金的问题,白律师和其他律师纷纷表示,诚意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开发商或者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
收取诚意金的行为,在国外属于非法集资,在国内也成了开发商和销售公司融资的手段,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近十几年来,由于开发商和销售公司收取诚意金而导致的金融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因其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多地监管机构早就明令禁止并查处和打击收取诚意金的行为。建议购房者一定要警惕。
弃购
5月30日,王女士告诉记者,对方声称十分重视积极解决,最终拿出的解决方案却是:如果王女士换购12号楼的话可以享受99折优惠,王女士全家对此并不满意。王女士说:“呼和浩特有这么多楼盘,我们不在中实玺樾府买房了。这几天,我们已经从另外一家楼盘挑选到了心仪的房子,正在办理付款手续。”
6月3日,王女士告诉记者,近期她准备去中实玺樾府退诚意金。(记者 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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