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姓名权纠纷案件。
2019年6月24日,被告刘某通过税务系统提交申请,将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其本人变更为原告马某,次日,原告成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日,被告刘某再次提交申请,将公司的办税人变更为原告马某。原告得知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22日,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对被告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近日,原告诉至昆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停止对其姓名权的侵犯,消除原告在全国税务系统的不良信息记录,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产生的相关费用10000元。
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被告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与该公司存在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设为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故被告侵害原告姓名权的事实成立,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姓名权的行为,并向相关部门递交有关材料,停止使用原告的姓名作为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其在全国税务系统的不良信息记录,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该不良信息记录已实际存在,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赔偿10000元的主张,结合实际,同时考虑被告侵害原告姓名权的行为给原告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马某姓名权的行为,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停止使用原告马某的姓名作为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某赔偿损失1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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