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区积极采取措施,出台系列政策,加强中小学教师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目前我区各地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基本实现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据了解,建立科学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度广大教育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直是我区各级主管部门研究的课题,2009年,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了我区实施的范围、时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及分配原则,要求各地各校要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效,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2018年,自治区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在核定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在制定调整公务员收入分配政策时统筹考虑中小学教师,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目前,我区各地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基本实现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特别是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各地提高幅度较大,有3个盟市提到到人均1066元/月,5个盟市提到到人均800元/月,最低的盟市达到人均600元/月,进一步调动了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记者刘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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