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河湖”治理司法保障工作情况,并发布了“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以法律监督刚性,推动生态保护要求落实到位、问题整治到位,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影响社会面”的效果,为打造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检察力量。
1.杭锦旗黄河毛布拉孔兑河道违法采砂、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辖区内毛布拉孔兑河是黄河的一级支流,长期以来河道内82家采砂企业未经审批、偷挖乱采等非法行为屡禁不止,违法堆放的砂堆容易引起河道淤堵,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对黄河下游生产生活用水造成严重危害。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杭锦旗自然资源局对毛布拉孔兑河道内无证采砂、违规开采、开采后未进行复垦的违法行为未能全面履职;旗水利局对毛布拉孔兑河道内乱堆、乱建行为怠于监管。2019年4月16日、4月22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旗水利局、旗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消除行洪安全隐患,督促违法行为人平整场地,恢复植被。多个部门齐抓共管,截至2019年6月底,82家无证采砂厂全部被清理,共计恢复治理违法乱占河道260亩、整改乱采砂石作业点10处、清除乱堆固体废物222.03万立方米、拆除违法建筑物2.29万平方米。
2.黄河乌斯太段河道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
黄河乌斯太段位于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5公里河道内长期存在违法建设民房、鱼塘等挤占河道现象,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本案线索由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在履职中发现,随后该院立案并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勘验测量违建面积,固定证据,最终确认违法建造的民房占地14.5亩,违法修建18处鱼塘占地446亩。2019年5月5日,该院向阿拉善盟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督促责任部门限期拆除违规建设的民房,督促责任部门限期关停鱼塘,清退钓鱼人员,确保黄河生态安全。目前,黄河乌斯太段14.5亩的违建房屋已全部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开设的18处鱼塘的相关垂钓设施及人员也已清理,危害河道生态安全的违建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检察机关积极助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将清理的18处鱼塘纳入黄河湿地公园,提升城市环境功能和生态效益。
3.乌拉特前旗“黄河渔村”违法建设影响行洪安全案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三湖唐某某、赵某某等人自2002年起未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逐年扩大规模的方式,在黄河乌拉特前旗三湖段河道内违规建设4000余平方米大型餐饮建筑群落,并以“黄河渔村”的名义从事商业餐饮经营活动。经相关行政机关多次作出行政处罚,“黄河渔村”违法建筑群落始终未能拆除。“黄河渔村”建筑群持续多年非法占用河道,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
2019年4月18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向乌拉特前旗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限期拆除河道内的违法建筑,排除影响行洪安全的风险。2020年4月底,在旗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下,旗河长办、旗水利局等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将“黄河渔村”违法建筑群落全部拆除。
4.磴口县黄河二排干渠医疗废物乱堆破坏生态环境案
2019年7月,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磴口县隆盛合镇黄河二排干渠河道内大量堆积生活垃圾,并混杂着大量医疗废物。河道内堆积医疗废物,不仅造成河道水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容易引发疾病传播,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医疗废物乱堆挤占河道问题分别对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环境保护局、隆盛合镇政府立案。检察机关立案后,隆盛合镇政府及时对河道内堆积的大量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进行集中清理,恢复了河道清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管理漏洞,制定了《磴口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长效机制,完善了医疗废物管理流程。
5.托克托县黄河蒲滩拐水源地违法排污污染生态环境案
托克托县黄河蒲滩拐水源地系呼和浩特市城区地表饮用水的主要来源,为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进行供水保障。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黄河蒲滩拐水源地保护区内多处鱼塘、农家乐餐饮单位未安装防污措施,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于水源地内,严重污染水源地水质,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
2018年8月24日,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向托克托县环境保护局、县河口管理委员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水源地污染治理,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收到检察建议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县河口管理委员会制定《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并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规定步骤、方式对黄河蒲滩拐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同时县环境保护局、县河口管理委员会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黄河蒲滩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安装防污措施的6家鱼塘全部取缔,要求27家“农家乐”全部安装污水收集装置。
6.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排洪河道违法种植影响行洪安全案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鲁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黄河排洪河道内围垦造田,种植玉米、小麦等农作物60余亩,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河道泄洪能力,给黄河防汛工作带来安全隐患。
2019年6月11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向乌海市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占用河道种植的农作物进行清理,恢复河道畅通。在区政府、区农牧水务局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协调下,黄河排洪河道内种植物全部清理,河道恢复了往日的畅通。
7.乌拉特前旗黄河三湖段违法建设影响行洪安全案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赵某某、菅某某夫妇等22户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黄河三湖段河道内违法建设房屋和养殖圈舍,违法建设面积达3500余平方米,严重影响黄河行洪安全。
2019年4月16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向乌拉特前旗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拆除黄河河道内的违法建筑物,消除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风险隐患。2019年6月12日,旗水利局回复称,已拆除21户违法建筑物,仅余赵某某、菅某某夫妇违法建设的房屋和2000余平方米养殖圈舍尚未拆除。
2019年9月24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乌拉特前旗水利局依法继续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拆除河道内的违法建筑,确保行洪畅通和防汛安全。2019年11月7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旗水利局将违规建设房屋和养殖圈舍全部强制拆除。
8.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黄河临河段违法建设影响行洪安全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幸福砖厂自上世纪90年代起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水利主管部门许可,在黄河临河段防洪堤内擅自修建砖窑、厂房,违法占用河道面积488亩,并在河道内随意堆放砖块、粉煤灰。2016年10月,该砖厂停产,但违法修建的砖窑、厂房仍未拆除,堆放的砖块、粉煤灰仍未清理,严重影响黄河河道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
2018年8月3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消除双河镇幸福砖厂乱建乱堆违法行为给黄河防汛工作带来的安全隐患。2018年10月23日,临河区水利局书面回复称已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责令企业尽快清理乱堆的砖块和粉煤灰。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该砖厂违法修建的砖窑、厂房仍未拆除,违法堆放的砖块、粉煤灰仍未清理。
针对行政职能部门未全面履职行为,2019年7月29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拆除了河道内违法建筑。(记者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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