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白丹)近日,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直属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加强和规范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作出部署。
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巡察工作是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重要环节,对于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高质量推进巡视巡察全覆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指导意见》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精神,紧紧围绕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这一目标,在认真总结十届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经验、借鉴吸收盟市旗县巡察工作实践做法的基础上,对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进行规范。
《指导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明确对象范围、健全机构设置、确保巡察监督质量、加强组织领导五个部分,既对开展巡察监督的目标任务、工作程序、监督重点、方法措施等提出规范性要求,又充分考虑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及所在行业领域的复杂性、多样性,为各单位完善制度、创新实践留有空间,力求可操作、易执行、能落实。
《指导意见》明确,开展巡察工作的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巡察工作,研究促进成果运用,加大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制约巡察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同时,《指导意见》还对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巡察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信访等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巡察队伍建设、严格请示报告制度等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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