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决定》规定,包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的区域是:大青山以南、黄河以北、哈德门沟以东、五当沟以西区域内,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同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为减少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决定》顺利实施,包头市公安机关严格全市烟花爆竹运输审批,对违反《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决定》点放“孔明灯”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各类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阻断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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