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记者从阿拉善盟森林公安分局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实施以来,首例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于10月12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10月12日上午,由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据了解,2020年4月30日下午,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称位于额济纳旗的苏泊淖尔苏木乌兰图格嘎查发生火灾,请求出警。森林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进行扑救,大火扑灭后,民警对起火原因及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次日,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嫌疑人王某进行立案调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失火现场面积73.9亩,为灌木林地;涉案失火林地位于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涉案被烧毁植被损失为148021.7元。
当日,经依法审理合议庭当庭判决,以失火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按照《植被恢复设计建议》要求,在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地并对补种树苗抚育管理。若王某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或者履行环境修复义务不符合标准,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旗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王某明知林地草地禁止用火、焚烧垃圾,仍抱有侥幸心理,在林地草地焚烧垃圾,最终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民警告诉记者,近年来,因部分农牧户的防火意识淡薄,焚烧地膜、烧杂草引发的火灾屡见不鲜,对群众人身财产及生态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本案通过以案释法的宣传手段,为当地居民开展了一次生态保护的法治教育。(记者 郝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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