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森林公安局侦办的斗某某失火案经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斗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斗某某因随意用火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得到了法律惩处。
2020年4月14日晚22时许,临河区森林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处警指令,群众报警称临河区双河镇团结六组村南,沿黄公路南侧水桐树寺庙南果园起火。火情就是命令,接到处警指令后,城郊派出所接警后立即组织所属护林消防队员赶往起火地,在现场群众的指认下将肇事嫌疑人斗某某控制。并同时对灭火现场的车辆进行交通疏导,引导消防水车顺利抵达火场。因火借风势迅速蔓延扩大,民警并立即对火场周边进行警戒,并将火情信息通报林草部门和应急部门,调动森林消防中队和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灭火,在森林消防、消防救援大队以及林草部门护林消防人员的共同奋战下,大火于凌晨2时左右被扑灭。
犯罪嫌疑人斗某某为磴口县人,平时主要靠给人放羊为生。4月14日晚上在沿黄公路南侧水桐树寺庙南果园附近转悠过程中觉得冷,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把塑料垃圾、纸片、杂草等点燃烤火取暖,因风大造成火势失控,导致林地被大面积过火,过火总面积43.2亩,其中林地32.8亩,构成失火罪,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斗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件是临河区森林公安局管理体制调整后办理的第一失火刑事案件,这起案件中将森林公安承担的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火灾案件查办职能进行了一次全流程实战,为今后新形势下森林公安履行防火职能积累了经验。(记者 吕园 通讯员 程飞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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