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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死亡 这种情况共饮者不担责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大佘太法庭审结一起与共同饮酒者有关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未支持死者家属诉讼请求。

案例

张某自带部分酒水到朋友家吃饭,酒后在未喝酒妻子的陪同下回到家,后死亡。张某的妻子诉至前旗人民法院,要求共同饮酒者担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现被告有不当或恶意劝酒行为,死者张某也无重大疾病导致不可饮酒的情形,且死者平日经常饮酒,对自己的饮酒情况应有足够的了解。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对张某的死亡并无过错,所以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承办法官提醒,这些情况下共同饮酒者须担责: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共同饮酒者具有发现和判断同饮人是否醉酒或有不良反应等特征的便利,在同饮人出现醉酒状态时,相互间便产生了酒后照料、保护或者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等义务。如果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即可确定为存在过错,在损害事实发生及因果关系确定的情形下,共同饮酒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对于自己的人身安全,饮酒者应尽到更高程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是补充。

年关将至,走亲访友逐渐频繁,请客吃饭不可避免。但要注意,推杯换盏这种事可千万不要勉强他人。(记者 李博 通讯员 杨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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