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药品采购政策,促进药品研发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于日前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明确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通知》从准入退出常态化管理、规范申报主体、挂网药品价格管理等几个方面对药品挂网政策进行了完善。首先,完善挂网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准入管理方面,自治区集中采购系统挂网药品,实行常态化准入管理,每季度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定期集中申报;退出管理方面,自治区集中采购系统中已经挂网的药品,因各种原因造成无法供应,且有其他可替代药品的,经自治区药采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审核,不影响临床用药的,予以退出。其次,规范申报主体,报名企业及药品相关信息由生产企业直接申报,简化了申报流程。第三,实行药品网上分类采购,国家定价的药品医疗机构直接采购,其他挂网药品医疗机构通过自治区药采系统议价采购,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医疗机构需采购未挂网或挂网药品不能满足供应但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应急采购。第四,加强价格管理,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和基础输液采购方式为直接挂网,申报企业要申报各省交易价格作为议价参考价,限价挂网药品在全国各省市(区)现行采购价格信息达到5个及以上的,以全国各省市(区)现行最低交易价格作为采购限价,不足5个省市(区)的,组织专家参照同类药品价格进行议价确定合理采购限价,采购限价原则上不高于全国最低价。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以促进药品研发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为目的,充分体现了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主要特点包括:完善了动态调整机制,充分保障了百姓用药需求;规范投标主体,简化了药品挂网流程;强化价格管理,促进了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明确了采购、供应、监管各方主体责任。(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张学博实习生王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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