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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五部门联合发文 重拳打击非法营运

3月11日,首府举办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车、旅游车、班车)市场专项整治动员会,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通告》。

记者了解到,在此次专项整治中,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综合协调,全力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有效落实,同时负责加强客运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与相关部门配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负责从严整治道路运输行业黑恶势力,依法严惩被查扣3次及以上的非法经营出租车行为整治火车站、飞机场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喊站拉客行为,治理出租车驾驶员违规随意接打电话、随意占道候客、随意停靠等违章行为,规范设置出租车停靠站点;呼和浩特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火车站周边环境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对火车东站地下停车场、出租车停靠场站等场所环境卫生进行监管,对不文明行为做出处罚,确保环境整洁、停车有序;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道路运输行业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查处破坏计价器、安装跑得快设施等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残联负责对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残疾人的教育疏导工作,做好残疾人另行创业、就业的说服教育工作;各辖区人民政府加大力度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开展本辖区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场、公交站点及重点路段的整治工作。

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通告》中,有关部门提出对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对于查处的9座以下(含9座)的无证客运经营行为,交通部门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大于9座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约许可,非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交通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平台公司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但是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分别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营转非客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喊站、阻拦行人、拉客、候客、兜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从事非法营运,阻碍交通运输执法车辆行驶、调查取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涉嫌非法营运车辆、拒绝接受调查取证,强行冲卡、逃逸,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围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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