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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鄂尔多斯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近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了2020年鄂尔多斯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行为案

2020年2月,在全国上下全力抗击新冠疫情期间,鄂尔多斯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在某医药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的3M口罩与该产品正品有明显差异,经该注册商标持有人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为冒用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经查该超市的3M口罩由鄂尔多斯市某医疗器械公司购进,并提供随货同行单。随后执法人员到该医疗器械公司检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购进3M口罩已全部售出。该公司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冒用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案

2020年2月,鄂尔多斯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一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检查时,发现该作坊内有用于豆腐加工的原料、添加剂、工具、设备等,但现场未发现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经询问当事人,该作坊加工的豆腐用于售卖,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没有经营账目和凭证,无法确定其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使用掺杂掺假包装箱行为案

2020年3月,鄂尔多斯市某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某水果店销售的苹果外包装箱内有水泥,经检查发现,店内整箱称斤销售的苹果外包装箱夹层内有水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称重包装箱注有水泥的苹果,发现一箱苹果总重量19.6千克,苹果净重17.3千克,注有水泥的包装箱重量2.3千克。上述行为构成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销售质量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产品行为案

2020年3月,鄂尔多斯市某旗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某滴灌材料批发安装部销售的单翼迷宫式滴灌产品进行抽检,依据GB/T19812.1-2017、NMCCXZ001-2019《塑料节水灌溉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标准,该批产品本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生产销售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的食品行为案

2020年6月,鄂尔多斯市某旗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某豆芽厂浸泡的黄豆和成品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添加,实测值分别为0.0671mg/kg、0.0417mg/kg、0.0302mg/kg,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经销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案

2020年11月,鄂尔多斯市某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诊所的货架上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6种和医疗器械1种。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票据、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该诊所行为构成经营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未经审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案

2020年5月,鄂尔多斯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医疗美容机构在第三方医美APP软件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含有“隐痕祛眼袋”“激光祛眼袋”“内切法”“外切法”“眶隔脂肪释放”。该广告多次使用医疗术语,描述的项目均为医疗项目,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行为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停止发布医疗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0年8月,鄂尔多斯市某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通讯行未经许可,在门店的招牌、店内宣传材料及店铺装饰中突出使用“HUAWEI”及图形商标,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现场检查发现投诉内容属实,该店在门头招牌、店内柜台海报上突出使用“HUAWEI”及图形商标,且现场未能提供华为公司授权经营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合同、协议等。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不到位行为案

2020年7月,鄂尔多斯市某旗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某房地产公司存在执行国家电价降费政策不到位问题。经查,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向其商场内商户及外围底商按照0.85元/度—1元/度不等的价格收取电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共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6次,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下调电价,累计多收电费金额162040.12元。其行为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2020年9月,接到投诉举报,鄂尔多斯市某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某烟酒茶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1瓶52°剑南春白酒,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证照等材料。经初步鉴别涉嫌侵权,采取扣押措施。后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冒用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没收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文/记者 范亚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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