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搭车经历?或者你有没有开车顺道捎人的经历?无论搭车还是被搭车,如果发生事故该由谁来负责?近日,石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据了解,2018年9月,赵某驾驶车辆与胡某驾驶的车辆(车内乘坐杨某)发生碰撞,导致胡某、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和胡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杨某无事故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胡某驾驶搭乘杨某的汽车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致使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杨某依法享有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胡某与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胡某应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损失的50%,但杨某经胡某允许无偿搭乘该车辆,共同去包头古城游玩,应认定胡某实施的是一种互相帮助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承办法官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有助于改善和发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应当予以支持和肯定,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胡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商业三者险公司在约定范围内赔偿,由胡某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损失的35%,杨某自行承担15%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表示,在我国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环境下,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全面赔偿,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驾驶人可能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还可能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像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就是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不能减轻责任。(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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