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彩霞: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内蒙古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那么,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是怎样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今天栏目邀请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呼和浩特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内蒙古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丁彩霞为读者进行权威解读。
记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而它的修改与完善也一定影响着每一个婚姻家庭。那婚姻家庭编的成编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呢?
丁彩霞:婚姻家庭编: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共5章、79条。这一编是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增加了新规定,修改完善而成的。我国建国后有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在2001年进行了修改,是现行的婚姻法。收养法是1991年通过的,1998年作了修改。民法典的第五编婚姻家庭编是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修改完善而成的。
记者:在这一过程当中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变化?
丁彩霞: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婚姻家庭的五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1条删去了计划生育制度,并把儿童改为未成年人,把老人改为“老年人”,增加了残疾人主体。也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以及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记者:在婚姻自由方面,民法典做了一些修改。特别是如果知道对方有重大疾病,还愿意结婚的,就可以结婚。这是不是也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丁彩霞:是的。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条件有两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删去了第二类,只规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同时,民法典1053条新增了配偶双方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与禁止结婚的改动相对应。
记者:为什么会有这个变化?
丁彩霞:因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将其删去。从1950年开始的婚姻法,几经修正,就浓缩了一段民法精神,孕育发展的历程。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理念在70年间,不断传承升级。婚姻关系,还是要求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所以,即使有重大疾病,只要双方都愿意,那就可以结婚。
记者:如果结婚前没有告知对方有重大疾病,那这样的婚姻合法吗?
丁彩霞:民法典105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结合禁止结婚条件的修改,增加这条意味着三点:其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而规定为婚前患病一方的告知义务。其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引导公民在结婚之前积极进行婚前体检。虽然我国在2001年取消了婚前强制体检,但鼓励自愿选择。其三,对不诚信的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享有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同时根据1054条的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记者:哪些疾病属于必须告知的疾病呢?
丁彩霞:《母婴保健法》及卫生部关于不宜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相关规定,大体包括三类:重大精神病、重大遗传病和重大传染病。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列举了25种重大疾病,这些都可以作为参考。后面应该也会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记者:总结一下,结婚法定条件有哪些?
丁彩霞:结婚有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有三个: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要件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案例分析:甲为乙的姑家表哥,二人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双方隐瞒表兄妹关系,骗取了结婚登记。婚后甲独自到外地务工,期间与丙建立婚外恋情,丙明知甲有配偶仍与甲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乙知道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甲与丙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甲以婚姻无效为由,对抗乙的自诉请求。在这个案例中甲构成重婚罪吗?
丁彩霞: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丙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甲与乙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具备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我国对婚姻无效采取宣告无效主义,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前,基于婚姻登记产生的公信力,婚姻仍处于有效状态,当事人受该婚姻效力的约束,甲乙之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前,甲与丙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丙明知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也具备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与甲共同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云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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