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刑事庭法官在该案立案后仅三天即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5日凌晨5时许,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到110指令,指派民警刘某等人来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某酒吧处警,将正在酒吧闹事的被告人赵某依法带回巡特警大队办案区。因被告人赵某醉酒,民警刘某通知被告人赵某的父亲到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办案中心,让其将赵某带回家中醒酒,待醒酒后再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在被告人赵某父亲来到办案中心后,被告人赵某情绪激动,辱骂当时在场的民警刘某、窦某等人,同时向窦某身边走去,准备攻击民警。民警刘某上前阻止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抓住刘某的上衣并在刘某的左腹部踹了一脚,造成被害人刘某左髋骨外伤,赵某被当场制服。
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赵某在被抓获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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