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伙伴问在巴彦淖尔市缴纳了公积金在外地买房可以提取吗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可以提取,但目前仅限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
提取范围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冻结,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者作为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等行为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宅)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公积金提取。
办理材料(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需提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身份证、结婚证、提取人银行卡(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给子女购房(未成年子女)需同户籍户口薄。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需提供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证明和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或登记信息表、身份证、结婚证、提取人银行卡(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给子女购房(未成年子女)需同户籍户口薄。
以上办理材料需要原件,复印件。
办理条件(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购房提取二次以内,第三次不允许再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购建房(包括二手房),申请材料有效期为一年内(以交易后发票时间为准)有效。
(三)提取额度期房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二手房不得超过增值税发票金额;拆迁房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购房支出金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四)只给购房合同标注的买受人提取。
(五)职工为未成年子女(同户籍)购建房提取。
(六)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提取时间与该房屋上一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
(七)结婚证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须与身份证保持一致,并无涂改;
(八)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和购买二手房的。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管理部主任审核→提取科审批→稽核科稽核→资金划拨
办理地点临河管理部:临河区新华西街银河路
乌拉特前旗管理部:红卫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五原管理部:新华路郡美家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乌拉特后旗管理部:宝音图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乌拉特中旗管理部:海流图大街北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杭锦后旗管理部:米仓南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磴口管理部:团结路中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联系电话临河管理部:0478-8988621、8988626
乌拉特前旗管理部:0478-3268811、3267937
五原管理部:0478-5537835
乌拉特后旗管理部:0478-4666214
乌拉特中旗管理部:0478-5910762
杭锦后旗管理部:0478-6623103
磴口管理部:0478-421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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