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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频状告小商贩,魏鹏是“维权”还是“捞钱”?

魏鹏注册了外观专利的“刮丝器”
小商贩售卖的土豆擦子

近日,60多岁的山东人魏鹏,带着他持有的“刮丝器”外观设计专利,来到呼和浩特市,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70多名小商贩告上法庭。在此之前,他曾经在全国多地进行过同样的维权行为,且均获得胜诉和不同额度的赔偿。有意思的是,这个所谓的“刮丝器”,是北方人几乎家家必备、经常使用的土豆擦子!

小店来了个外乡人

老吴的五金土产小店,位于呼和浩特火车站附近。多年来,靠着小本经营、诚信待客,虽然没有发大财,但是也能解决一家人的温饱。

2020年12月,一位操着外地口音的男子进到他家店里,点名要买一个土豆擦子。老吴的媳妇从货架上拿出一款长条形的递给该男子,随口说道:“10块。”该男子拿过货物仔细看了看,让老吴媳妇给开一张收据。“买个10块钱的土豆擦子还要开收据?”老吴媳妇虽然心存疑惑,但还是在收据上把价格、物品名称写得清清楚楚,递给了对方。“老板,把你们的名片给我一张。”随后,该男子又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也许是顾客今后要从我家多买货呢。”对于这种一般只有大宗进货,或者是准回头客才提出的要求,老吴媳妇甚至是怀着期待的心情,给了对方一张名片。可是她没想到,这进店购物、开收据、要名片的一系列过程,都被站在该男子身后几米远的另一名男子用手机拍了下来。

2021年9月份,老吴突然接到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打来的电话,告知他被人起诉了。来到法院后,老吴大吃一惊,“罪名”是他店里卖的土豆擦子侵犯了他人的专利,属于违法行为。起诉他的人叫魏鹏,山东人。2016年,此人把一款“中间为钻眼铁皮,周边有木制框架和扶把”的土豆擦子,申请注册了外观专利,并且获得了批准,名为“刮丝器”。他店里所出售的土豆擦子,和魏鹏注册了专利的“刮丝器”外观极其相似。对方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向老吴提出2万元的赔偿。如果老吴愿意接受调解,可以只赔偿5000元。对这如从天降、毫无准备的官司,老吴觉得非常冤枉,自己就是个卖五金土产的小商贩,怎么就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扯上了关系?卖个土豆擦子也就挣几块钱,无论是赔偿5000元还是2万元,都太离谱了吧!尽管老吴觉得冤枉,一百个不乐意,但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不接受调解,那么就只能立案审判处理。更让老吴感到吃惊的是,这个魏鹏,竟然用同样的方式、同样的理由,在呼和浩特市起诉了70多位和他一样的小商贩。

难道是个圈套?

老吴告诉记者,大概在2020年5月份,一名外地男子来他店里推销这款土豆擦子,声称便宜、好用、好卖,每个土豆擦子只需要两块钱。面对对方热情的推销,老吴本着试试看的心态,一次性购买了二三十个,进货价也就几十块钱。就算这些土豆擦子都卖完,也就挣个二百来块,可没想到土豆擦子还没卖完,他就成了被告。所以他怀疑,上门推销土豆擦子的人,和起诉他的人是一伙的,这就是个圈套。在采访中,多名被起诉的小商贩向记者的描述,和老吴所说的过程如出一辙。这些小商贩认为,这种土豆擦子自古有之,和菜刀、擀面杖一样,是家家户户的生活常用品,怎么就成了专利产品?即便是专利,他们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获利微薄,让他们赔偿这么多钱,无论如何不能接受。

已在全国多地成功获赔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2016年2月,魏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刮丝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同年获得批准。此后,他在全国多地专注于维护“刮丝器”知识产权的诉讼。被起诉者多为小商贩,索赔标的基本上都是1万元以上。

2019年,魏鹏状告济南槐荫赵一帆百货商店,称其售卖的“刮丝器”侵犯了他的外观设计专利,索赔3万元。2020年底,法院判决该百货商店赔偿1万元;2019年,在河南省郑州市状告中牟县鼎鑫酒店用品商行,索赔3万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万元;2020年,在上海将电商刘某英,绥德县二圪蛋土产店和平台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刘某英赔偿原告7000元,绥德县二圪蛋土产店赔偿5000元;2020年,在浙江省杭州市状告王某刚在淘宝店售卖侵权刮丝器,索赔3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某刚赔偿1万元。上述案例,只是相关维权案例的一部分。

最近一次案例,是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比较具有代表性。2021年3月份,魏鹏在陕西省西安市起诉当地商贩陈某某,以其销售的“刮丝器”侵犯了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15000元并且承担诉讼费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专利所附着的产品作为家用日常小工具,外观识别性较低,普通人辨别外观专利较为困难,不宜对经营者在购进涉案商品时的注意义务施以较重负担;涉案产品售价极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被告销售该侵权产品获利极微,虽无法确定其因侵权所获利益,但可预见的范围内亦不会产生较大获利;被告经营规模不大,涉案产品只是被告经营范围中的一种商品。因此,法院根据原告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的赔偿金额为100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魏鹏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记者在查询中还发现,除获得“刮丝器”外观设计专利并频频通过法律维权之外,魏鹏还申请过一款“蔬菜擦丝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获批。获得该项专利之后,魏鹏在广东省揭阳市状告某生产企业侵权,索赔15万元,但是最终败诉。

维权受不受道德限制?

把一个毫不起眼、由来已久的日常用品注册了外观专利,并且屡屡通过诉讼维权,还频频胜诉获得赔偿,魏鹏此举,是为了“维权”还是“捞钱”?对此,记者联系到了魏鹏此次诉讼的代理律师,希望和魏鹏进行一次对话,但是对方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其代理律师表示,不便透露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在法院尚未开庭,尚未有审判结果之前,也不会对媒体作任何表态。

对此,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院资深经济学研究员于光军表示,魏鹏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可厚非。小商贩售卖侵权物品的行为,虽然是不知情,利润也很微薄,但是确有过错,错了就要认罚。在这个环节当中,相关的主管部门也存在监管不严的情况,这显出了我们当下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还存在好多不规范、有待于规范的地方。而一直以来,大家都对这种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行为习以为常,这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制度正常和良性发展的。魏鹏通过诉讼进行的维权行为,有助于推动和规范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值得肯定。但是从另一个层面来讲,于光军笑称,能把这种日常用品申请专利,并且还能通过打官司来赚钱,可见其多么精明,“用呼市方言来讲,这种人属于‘贼呼啦’,我是不会和这种人打交道的!”

对此,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的秦广丽律师认为,魏鹏的行为无法从道德或者法律的原则上评价。魏鹏是为了维护自己权益,通常来说,利益不应当成为维护权利的道德阻碍。秦律师从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上,为小商贩们维权提出了一些依据。魏鹏的外观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2月19日,如果小商贩、生产者是早于2016年2月19日已经生产销售“刮丝器”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规定,以魏鹏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等向专利部门申请宣告无效。此外也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进行抗辩,举出销售“刮丝器”产品早于专利申请日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专利权,不承担侵权责任。针对非恶意销售该产品的小商贩,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刮丝器,当事人须出具符合地域、行业交易习惯的销售数据、文书等,以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文·摄影/记者 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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