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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吸款敲诈勒索等 28人获刑

2019年12月2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天诚元公司,被告人霍某党、王某生等28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一案,分别被判10年9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刑罚。

2004年,张某某(在逃)伙同韩某某(在逃)、霍某党、郑某海等人开始从事非法放贷活动。2007年4月,张某某、韩某某、霍某党、郑某海、曹某生等人出资注册成立包头市天诚元典当有限公司,先后吸收员工和亲友及社会人员资金6000余万元,并以员工个人名义对外非法放贷。在从事非法放贷及合作炒股过程中,为强行索要债务等,采取暴力、威胁、跟随、滋扰、聚众造势等方式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十余起,逐步形成了恶势力犯罪组织。

昆区法院判决,对被告单位包头市天诚元典当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根据指控罪名对被告人李某(小鑫)、王某强、王某生、李某(大鑫)、张某敏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开设赌场,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到4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曹某生、张某平、张某龙、马某峰、李某、郑某海、田某岭、张某勇、刘某平、舒某义、马某懋、王某(甲)、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4年6个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里某猛、王某(丙)、范某、张某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2年3个月到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霍某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曲某、张某红、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付某、赵某柱犯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9个月。(记者 解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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