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规定,呼和浩特市就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发布了通告。
据了解,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实施时限为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1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20年9月30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设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初审工作及排污登记管理。
据悉,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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