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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七项措施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2月1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提出七项具体举措,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首先、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须的重点企业,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其次、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按自治区、盟市相关规定执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

第三、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

第四、支持嘎查村(社区)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针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可在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五、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第六、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孵化对象免除租金、物管费、减免服务费、开展线上对接服务等,帮助在孵企业渡过难关。对在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助。

第七、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对接,采取“不见面”的方式加强对重点企业开复工、用工需求等情况信息调查统计,建立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清单,动态更新重点企业生存经营、员工返岗、缺工空岗及公共就业服务需求等信息,完善对接机制,搭建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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