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燕峰、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局长王林,分别就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和就业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疫情以来,各类就业群体十分关注就业,目前,我区的就业形势如何?
王林:根据我们对就业失业监测和分析,受疫情影响,劳动力市场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企业开工复工延迟,劳动力返岗时间错后,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稳岗压力加大。总体看,当前就业形势比较复杂严峻,而全区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需要我们关注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注就业存量。2019年,我区就业70%以上的存量集中在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住宿餐饮、交通运输业等第三产业,这些行业直接受疫情影响最大。1月份监测的5000户企业, 1181户企业减员7985人,同比增加1169人
二是关注就业增量。2019年全区城镇新就业人数为29.9万人,第一、二、三产业分别为2.7万人、6.19万人和21万人,第三产业就业人数较多,占新就业人数的70.3%,第三产业中,受疫情影响的餐饮住宿业、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业等行业人数居多。今年1月份,城镇新增就业受疫情影响不明显,新增就业5466人,同比增加2214人,预计从2月份起将会逐步显现。1月份,全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仅58.8万人,与去年同期89.9万人相比,减少31.1万人,减幅34.6%。
三是关注重点群体。今年我区需要就业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达到17多万人。全区农村牧区需要转移就业劳动力250多万人,目前初步调查,原跨省和跨盟市返乡农牧民工外出31.4万人中,今年拟外出务工约有19.3万人,其中拟返原岗位11.4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难度更大。
针对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农牧民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和相关配套文件,明确了32条工作措施,发布了《致全区农牧民工的一封信》。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开始发挥作用。下一步,在坚持常规就业失业统计分析基础上,持续跟进5000户企业失业动态监测,扩大节后就业形势快速调查范围,对就业形势、农牧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和研判,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建立预警机制,做好政策储备。总体看,受疫情影响,就业挑战叠加,就业压力很大,但我们有措施、有信心、有决心保持全区就业局势稳定。
记者:看来,疫情期间就业形势较为严峻,请介绍一下自治区出台的阶段性支持就业政策。
王林:疫情以来,自治区实施阶段性特定政策支持,目的就是保存量、促增量。
一是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二是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每吸纳一名重点群体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重点群体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是积极引导组织线上职业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四是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力度。落实创业园孵化基地奖补、创业服务补助、创业活动补助等扶持政策,支持创业园孵化基地、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感染肺炎的,可展期1年还款并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五是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记者:您刚才讲了政策方面,那么在就业服务方面,有什么应对措施?
王林:就业服务各方面总的思路是推行不见面线上就业服务,促进供需对接。
一是大力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充分发挥全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上服务功能,积极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行线上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以“内蒙古大型网络招聘月活动”为载体,开通全区1+12网络招聘平台,常态化、不间断组织供需对接。
二是发挥网上大厅线上经办功能。将实体服务大厅业务经办指南转换为网上经办流程,公布业务办理、招聘服务、岗位需求“三个清单”,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自治区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相关就业服务业务,提供“不见面”服务。
三是突出重点群体就业服务。针对高校毕业生,实行高校毕业生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针对农村牧区劳动力,建立农村牧区劳动力基本情况实名台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牧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发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岗位兜底就业。
记者:前面您谈了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那么在劳动者在保护方面,有没有一些具体安排?
王林:从开始制定政策,到具体组织实施,我们始终关心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合法权益。
一是引导劳动者做好卫生防护。指导各地编制发布农牧民工等流动人员预防手册,对重点疫区返乡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我们面向广大农牧民工发布公开信,对您留在疫区继续工作的、准备返岗的、想找工作,都在做好防疫保护、安全出行、合法维权等方面给予提示。
二是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针对企业行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不同特点,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记者:大学生就业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目前处于大学生就业季,请您谈谈疫情期间自治区在大学生就业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王林:高校毕业生是就业的重点群体之一,今年我区需要就业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总量达到17.1万人,创历史新高。上半年是高校毕业生离校就业的关键时期,受疫情影响实现就业难度加大。一方面,毕业生总量比去年增加,加之高校开学延期,所有现场招聘活动停止,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面对面的洽谈、面试和签约无法进行。另一方面,毕业生参加就业培训、见习、基层服务项目和自主创业等线下服务活动暂时不能开展。
针对疫情影响,我们主要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开展线上招聘。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将原定2月29日—3月1日在内蒙古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现场“2020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暨春季人才云服务交流大会”,改为“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活动暨春季网络招聘大会”,时间调整为2月21日-3月7日,为期16天。同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
二是开展线上创业培训。依托“就业创业服务导航”微信公众平台“东云启创模拟实训系统”,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这个系统具备了政策宣传、线上报名、人员筛选、开班申请、线上教学、档案整理等六大功能,极大便利高校毕业生线上培训。
三是强化政策扶持。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记者:随着企业复工复产,农牧民工陆续返城返岗在农牧民工管理服务方面,对企业有哪些要求?
王林:自治区在这方面有明确要求:
一是复产复工企业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内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专门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加强员工个人卫生教育宣传,严防疫情扩散。
二是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严格把好员工入口关,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分类引导员工合理安排入职和返岗。对有区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及非疫情重点地区但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或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要落实点对点提醒要求,引导员工暂不入职或返岗;对有“两史”员工必须入职或返岗的,应当严格执行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隔离观察期结束后,经医务人员确认,方可正常上岗。
三是加强员工健康防护和监测。员工要做好个人防护,一律戴口罩,减少人群聚集,不集中就餐。要在工厂、食堂、宿舍、车间等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安排专人值守,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履行个人健康报告制度,做好信息登记,有异常情况按规定上报。对有发热症状的员工,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诊治或隔离。
记者:农牧民工返城返岗注意什么?
王林:农牧民工要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减少非必要人员聚集和接触,注意个人和公共场所卫生,保持良好安全饮食习惯,从正当渠道获取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返城前要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返城后要加强与当地防控部门的联系,及时将外出务工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记者:对不计划外出的农牧民工有什么帮助政策?
王林:对于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可以通过推荐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牧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以线上为主要方式的职业培训,同时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记者:职业技能培训是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疫情期间,劳动者如何参加线上职业培训?
王林:疫情期间,全区暂停各类培训机构组织的线上职业培训,组织开展线上培训:
一是公布线上培训平台。我们已经公布了首批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平台目录,包括国家层面的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等5个平台,内蒙古精准脱贫就业创业学习平台、呼和浩特市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呼和浩特市四众职业培训学习等13个培训平台。近期还会陆续公布,请大家关注政务网和人社厅官网。
二是提供便捷培训服务。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推进活动,通过信息化手段征集和确认劳动者培训意愿,依托各类线上培训资源,通过网络平台、培训APP和公共邮箱、邮寄等方式,灵活开展视频培训、远程培训等,使有培训愿望和线上培训条件的劳动力都能得到培训。
三是落实线上培训补贴政策。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记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复产复工后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王燕峰: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在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一方面,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另一方面,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三是保障职工工资待遇。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对于复工企业需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记者: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王燕峰: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此类情况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要求,我们制定工伤保险预案,开辟了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绿色通道,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申请认定、待遇支付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确保及时认定、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同时,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根据国家卫健委更新的方案及时调整,保障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记者:在抗击疫情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有哪些措施?
王燕峰:在抗击疫情期间,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我们出台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措施,允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的时间延长到2021年4月30日。二是允许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经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级人社部门将对因疫情影响缓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作出专门标识,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也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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