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功能,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近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股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了解,股权登记托管是非上市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和股权流转的有效途径。开展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股权管理,利用股权进行直接融资、提高股权质押规范化程度和融资比例,从源头上防范股权非法转让和非法集资风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股权登记托管是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监管和助推发展的重要手段。开展金融机构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进一步落实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要求,一方面可有效约束股东行为和改善公司治理,并形成股权大数据,成为监管的有力抓手;同时也是推动我区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借助市场化平台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发展壮大的重要布局,强监管与促发展并重,对于我区金融市场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此次《指导意见》的印发,标志着我区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体系正式全面启动,是我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举措。
《指导意见》呈现三大亮点。
一是多部门联动,使股权质押融资程序更加规范便捷。《指导意见》首次对工商登记和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服务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不同职能进行明确,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分别取得工商登记部门和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后对其发放贷款,使工商登记部门和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职能互补,更好地服务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规范发展。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非上市股份公司(含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股权管理机构,同时优化了股权司法协执流程。《指导意见》明确,股份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负责,自治区各非上市股份公司及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应当办理股权登记托管,规范股权管理;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实时掌握托管股份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完整股东名册,司法机关通过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开展协执合作,可有效解决对该类企业的司法冻结难题。
三是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探索了全新路径。《指导意见》支持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探索开展农信社股权出质登记及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对该类企业股东融资渠道和方式提出规范实施路径,对于有效盘活我区农村信用社体系存量股权及有限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具有重要意义。(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王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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