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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检察院通报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19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1至3月,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涉疫情防控案件24件30人。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16件19人,批准逮捕16件19人;受理审查起诉18件21人,起诉15件17人,依法不起诉1人。全市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妨害疫情防控犯罪17人。

案例一

新城区张某某妨害公务案

2月5日15时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山口村北村口的疫情防控卡点,被告人张某某与其男友武某某驾车欲进入该村,与在卡口执行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随后,负责该村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被告人张某某言语辱骂、挑衅、威胁民警,并将民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卡扣打掉,又两次脚踢民警的腿部,后被其男友武某某制止。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月19日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鉴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2月21日,新城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依法公开审理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

案例二

回民区吕某某诈骗案

被告人吕某某系无业人员。在全国处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1月26日至2月7日,利用信息网络,4次向微信好友群发布有N95口罩等防疫物品出售的虚假消息,骗取刘某某、丁某某等1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160元。

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虚构自己有N95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依法应当对其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月20日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7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

和林格尔县杨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被告人杨某某与妻子吕某某争吵之后,妻子于2月1日离家出走,被告人杨某某为尽快找到妻子下落,冒充和林格尔县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向新城区保和少镇负责疫情工作副镇长张某某打电话,编造吕某某系从武汉归来且有发热情况,可能到达保和少镇躲避监控,要求协查。并将吕某某个人信息及照片发送给张某某。张某某于2月1日16时40分左右,根据被告人陈述的内容,编辑“紧急通知”,发至保和少镇党委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群内。该条信息发布后,保和少镇各行政村迅速组织大量工作人员逐户排查核实,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编造疫情信息,向不特定人散布、传播,使多数人信以为真,并致职能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月24日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8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

案例四

和林格尔县云某某寻衅滋事案

2月6日15时许,云某某酒后预开车出村,在街上碰见执勤的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讨速号村委会会计武某某和民警刘某某,因处疫情期间,村内严格管控,二人让云某某不要在村里闲逛,在武某某和刘某某回到讨速号村北疫情防控点时,云某某也驾车到了疫情防控点,云某某从车上拿了一把长50厘米左右的工艺刀,一边骂着武某某,一边持刀追砍武某某,武某某左胳膊和背部被砍伤。现场人员报警并控制住云某某,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云某某抓获并立案。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云某某酒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3月2日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9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记者 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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