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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7月14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该中心梳理业务规范,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并精简贷款流程。

在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规定。取消借款人“同户籍”家庭成员购房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交易备案、产权登记等信息进行核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精简贷款流程和材料方面,关于共同借款人收入的认定:共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缴存基数确认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共同借款人社保缴存基数确认收入(职工可下载如蒙速办、内蒙古12333等手机APP查询个人社保缴存信息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截屏打印),不再需要职工另行提供工资流水、工资表、工资证明等资料。以上政策从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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