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学校收费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有序组织开学复课,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通过在线教学、补课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可以不退还学费。已经预收保教费的幼儿园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确定的退费方法退还幼儿家长。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经评估可以开学时,应按月收取保教费。
疫情防控期间,各学校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月平均计算,按学年收取的以10个月为平均基数,按学期收取的以5个月为平均基数。已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
通知还要求,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教育收费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畅通举报渠道,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刘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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