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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疏忽引纠纷 依法依规息诉争

日前,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错误收获他人种植马铃薯引起的纠纷案件。

金秋九月,秋收季节,于某某去自己承包的土地收获马铃薯时,一时疏忽错将李某某承包地种植的11.63亩田地的马铃薯起收。发现错误后,于某某及时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并按其要求将马铃薯捡拾、包装、装卸、运送至指定地点。事后,于某某请求李某某给付收获马铃薯各项费用5000余元,遭到拒绝后起诉至法院。

经过询问和调查,法院认为,在合理的收获期间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于某某收获行为造成李某某财产损害,于某某在没有委托、雇佣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按照李某某要求将马铃薯捡拾、包装、运送至指定地点,并支付了必要的工时费用,该笔费用应认定为应由李某某支付的收获费用,李某某拒绝向于某某支付上述费用,属于无依据获取利益,该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于某某诉请5028元费用,其中3338元经确认系于某某收获马铃薯及捡拾、装袋、装卸等行为所发生的必要劳务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某应予以返还。 (宋维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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