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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领走了这10名农民工的工资?

近日,来自河南、河北等地的10位农民工代表向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反映,2019年8月初,他们在个人钻机队负责人韩大治的带领下,参加了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和羊红色旅游公路和羊路第二标段浑河大桥的桩基施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和林县交通运输局,施工单位是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泰集团)。他们建设的桩基工程于当年8月6日进场,10月20日完成施工,但时至今日,他们的工资却没有拿到。据他们了解,他们的工资已经在和林县交通运输局的“监管”下发放到“农民工”的手里,可是不知什么原因,却没有发放到他们手里。

钻机队:只领过2万材料费

7月19日,韩大治向记者解释称,他只在施工过程中领到过项目部支付的2万元材料费,他们钻机队的工程结束至今,再也没有领到过1分钱。

按照他和工程项目部的口头协议,该工程共计8根桩10万元,工程量不大,按计划很快(12天)可以完成。可是他带领工人进场施工时才发现,现场实际钻孔岩石样本与图纸提供的截然不同,导致钻孔难度大幅度增加。对此情况,呼和浩特市公路勘察设计院的工作人员也来现场进行了核实并减少了部分桩的设计长度。为了保障施工质量,此后的施工过程中,不仅耗时增加,而且还增加了设备,工程量由原本的8根桩变成了10根(由于砼原因断桩用扁担桩代替)。由于上述原因,施工成本大幅度增加,所以到了和项目部结算总价款时,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但是韩大治表示,总款项当中包括钻机队实际发生的材料费、钻机台班费和工人工资。材料费和钻机台班费的争议,他和项目部可以通过项目审计或者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按照政府规定,项目部不得以施工项目价款存在争议为由,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所以至今,他也在就此不断的维权。

政府规定十分严谨

针对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规定,记者了解到,2006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办法》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核定保障金缴费额,并填写《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书》。

《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劳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监管义务,并负连带责任。

《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当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保障金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施工企业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

对于上述规定在本起事件当中的作用,韩大治解释称,作为施工单位,基泰集团应当向建设单位(即和林县交通运输局)备案项目合同,施工合同,以及真实的农民工详细信息,并且为每位农民工开具专项账户,以供及时全额发放工资之用。和林县交通运输局在对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问题上,具有监管义务,保证工资真实的发放到农民工手里。

交通局:工资已经发了

那么,和林县交通运输局是否做到了上述规定呢?7月20日上午,记者就此来到和林县交通运输局进行采访。但是该局3位领导都不在,于是按照先后顺序,记者电话联系了项目办工程部部长黄战国,书记兼副局长张贵良和局长云占开。

工程部部长黄战国向记者表示,该标段桩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已经发了。他在外面下乡回不来,张书记对此事更为了解,让记者联系他。

张书记向记者表示,他在市里开会回不来,此事他不知情,让记者联系工程部黄部长。当记者说就是工程部黄部长推荐记者联系他时,张书记又让记者联系云局长。

在首次通话中,云局长向记者表示,他也在外面下乡回不来,他也不了解具体情况,需要进行核实,如果基泰集团确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他们将督促对方尽快发放。十几分钟后,云局长给记者回复称,没发工资是因为双方结账有争议,建议记者去第二标段项目部了解情况。记者问云局长,该局有没有做到对项目和农民工资料备案?有没有做到工资发放的监管?工资是不是真正发到农民工的手里了?云局长称都做到了。

记者继续追问,既然都做到了,工程部长黄战国称工资也发放了,那么这10名真正干活的农民工为什么没有领到工资?发放的工资去哪儿了?对此,云局长沉默许久,没有回答。

基泰集团:有争议所以不发

当日中午,记者赶到该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项目部经理王瑞林向记者表示,这些农民工的工资在整体工程款里,因为和钻机队结账有争议,所以没有发放。因为项目开工时,项目部和韩大治是有合同的,钻机队的工人工资由韩大治负责发放。当记者提出可否提供这份合同时,王瑞林先表示只是口头约定,后来又说合同在总部,无法提供。

记者追问:按照和林县交通运输局的说法,这10名农民工的工资已经发放了,这笔钱是不是在项目部的账上?项目部是通过什么方法取得这些工资的?王瑞林称“无法解释”。

对于云局长和王经理所称“没给这些农民工发工资是因为存在争议”的说法,《办法》中第七条规定: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工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记者 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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