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变更、注销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现就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和注销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买卖双方协商自愿解除合同的,可以申请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注销(一)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 ;(二)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三)因买受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急需医疗资金的(需提交救治医院的诊断证明);(四)在同一项目换购商品房的(需提交换购商品房买卖合同);(五)因买受人死亡,继承人申请退房的(需提交继承权公证);(六)因买受人工作调动到外地,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调入单位工作证明等)(七)因买受人资格问题而解除保障性住房合同的;(八)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一)直系亲属、配偶之间变更买受人的(需提交户口、身份证明);(二)夫妻因解除婚姻关系,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需提交离婚协议书);(三)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商品房,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关系的;(四)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合同内容录入错误的(需提交开发企业出具的更改说明);(五)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变更合同备案的,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法院执行,注销、变更合同备案。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注销、变更手续(一)司法或行政限制的;(二)已办理预告登记未注销的;(三)买受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四)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五)已办理抵押、查封登记的;(六)在同一项目拥有三套及以上房屋产权的(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七)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应提供的材料(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二)合同备案注销申请(开发企业盖章);(三)合同备案变更申请(开发企业盖章);(四)买受人身份证明(夫妻双方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五)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组织代码证,代理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六)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受人要求注销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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