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交管局高速交警一支队呼和浩特大队执勤民警接到稽查布控系统预警,一辆紫色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民警在呼和浩特收费站将车辆成功拦截。民警告知驾驶人武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后,依照法律规定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要求武某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
经查,武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当时车内一共有四个人,民警怀疑其他人也驾驶过这辆车,于是调取了车辆的行驶轨迹。发现车辆同乘人员吴某、崔某都在同天驾驶过车辆。经民警核查,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崔某取得驾驶证后没有超过12个月,还在实习期。虽然车辆后方贴了实习的标志,但是根据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武某和吴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分别被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崔某因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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