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节约医保基金,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近日,自治区医保局下发《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全区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9月1日起,30种治疗重特大疾病及罕见病等临床必需药品可以在门诊报销了。
门诊特殊用药范围为治疗重特大疾病及罕见病等临床必需,疗效确切,治疗周期长,适合门诊或药店供应保障,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尚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或保障不足的药品。目前,自治区医保局已经公布第一批30种门诊特殊用药品种及限制使用范围,之后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门诊特殊用药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各地要实行门诊特殊用药待遇资格备案制、责任医师负责制。经诊断确需使用门诊特殊用药治疗的参保患者,须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个年度的门诊特殊用药待遇。参保患者异地购药,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用药待遇。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由定点医疗机构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负责参保患者病情发展后续用药的评估确认;负责对参保患者门诊特殊用药治疗流程的宣教、咨询。(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霍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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