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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修订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提高经办服务质量,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经办“放管服”的相关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日前对《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做了两方面的修订。

首先是取消了申报时限要求。根据原规定,申领人员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5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超过5个月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领取。修订后规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因未及时办理导致养老金逾期支付的,将从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其次是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根据原规定,申领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待遇享受人员死亡证明。修订后规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通过网上或线下填写注销登记表作出承诺即可。此外,为方便丧葬补助金申领,内蒙古还进一步优化系统设置,申领人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本人银行卡号,经社保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通过信息系统直接将丧葬补助金打入申领人银行卡中,全程可从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一次受理、一次到账,杜绝申领人多次跑、多头跑现象,提高了经办服务效率。(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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