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欠条,被告拒不支付欠款,看看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是怎么帮原告要回欠款的。
被告张某欠原告王某砂石料款17300元,今年5月13日,王某诉至前旗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还款。6月12日,在张某无故未到庭、没有欠条的情况下,法院速裁团队通过庭审中王某提交的与张某的微信语音和聊天记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确认,并当庭判决张某支付王某货款17300元。案件缺席判决后,张某未提出上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8年,王某给张某提供砂石料30车,货款总计26100元。张某支付货款8800元,剩下17300元未付,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目进行了核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本案中,王某提交的微信语音及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张某让王某为其提供砂石料,且砂石料已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其已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故王某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货款的请求应当支持。(记者 李博 通讯员 高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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