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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屋归女方​,李女士为何还办不了不动产登记?

10月21日上午,呼和浩特市的李女士拿着厚厚一沓资料站在土左旗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脸茫然,这已经是她为办理不动产登记跑的第二趟了。“我和前夫于2017年6月13日协议离婚,当时明确婚后购买的位于土左旗金川开发区上院小区的一所房屋归我所有。离婚半年后,前夫因病去世。前几天,我拿着离婚证、前夫死亡证明以及相关资料来土左旗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这套房子的不动产登记证,对方却不予办理。”当日,李女士很无奈地对记者说,问及原因,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称,必须出具前夫亲属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问题是前夫的父母早些年都已去世,而且婚姻协议明确房子已经归我所有,难道这一纸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不足以证明我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吗?”李女士说。

记者看到,李女士出具的房产证登记证上确实写着李女士的名字,在她出具的离婚协议中,也明确了财产分割,其中协议上院小区的房屋归李女士所有。在办理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以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程序为由不予办理,并给出了受理建议。

记者随后采访了土左旗政务服务中心一位韩姓负责人,他告诉记者,离婚协议当然有法律效力,但这个协议仅系房屋产权归属所作的约定,对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并没有约束力。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他们二人离婚房屋协议到女方名下时,双方应该到我们这里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否则房屋仍旧归属夫妻共同拥有。而介于李女士的前夫已经去世,这套房子又产生了遗产继承问题,必须出具一份其前夫亲属关系的证明,以及继承人自动放弃继承声明书,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韩姓负责人说。

记者随后就此事采访了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越。张越表示,一般来说,通过离婚协议划分房屋的所有权,只是对协议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房子所有权归谁则是按照房管局登记备案为准,这和房产证写谁的名字也没有任何关系,只要是婚后购买的,都默认为婚后共同财产。所以,李女士和前夫离婚时确实应该做一个相关的公证,或者走法院判决确认,才能再去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因为现在经常会出现通过离婚规避债务的情况,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了很多债务,双方完全可以用共同购买的房子、车子等共同财产进行还债,但是他们想通过离婚这种途径,财产都给一方,然后双方约定债务都由一方承担,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来讲其实是不公平的。因此,政务服务中心要求李女士出具相关证明,也是为了规避这类风险。(记者 张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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