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向昆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9年6月18日,被告郑一(化名)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按照郑一的要求将款项汇入包头某公司账户,郑一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后发现该公司于今年4月2日注销,郑二(化名)、屈某系该公司股东,故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20万元。
昆区人民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多次联系三被告,郑一认可该笔欠款,但其向法院陈述该笔欠款并非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公司运营。郑二与屈某则称公司已经注销,在注销时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一切责任应由郑一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包头稀土高新区某广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被告郑一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金融广场业主。2019年,被告郑一通过原告公司的经理(已离职)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原告现金贰拾万元人民币(200000元)”,借款单位为“包头市某公司”,经办人为郑一。2019年6月18日,原告以银行转账形式将20万元汇入包头市某公司账户。
该案争议焦点实为债务人主体问题,原告提供的被告郑一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单位为包头某公司,虽未加盖公司印章,郑一亦未提供该公司的授权,但通过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20万元借款汇入该公司账户的事实。因包头某公司已注销,而被告郑二与被告屈某作为该公司注销前的股东,在该公司注销时出具的书面承诺中明确未发生债权债务与事实不符,被告郑二和被告屈某作为公司股东应依法对上述尚未清偿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本案判决被告郑一、郑二、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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