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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已生效 被告却想反悔

11月3日,磴口县人民法院纳林法庭调解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到履行义务时,被告却想反悔。

2019年11月,被告赵某电话叫原告王某到他家商谈原告购买被告葵花事宜。在商谈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赵某伙同其儿子赵某龙,用木锹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9258.96元。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无效,双方就赔偿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故诉讼至磴口县人民法院,要求赵某父子赔偿王某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1504.96元。案件受理后,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二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医疗费、病例复印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27493.83元,并由法院制作文书送达当事人。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找赵某父子要赔偿款,赵某父子却不想履行了,赵某父子联系承办法官要求撤销该份调解书,认为调解数额太高,自己付不起。

面对被告的出尔反尔,法官明确告知:“该份民事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那么应当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及时按约履行。如果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也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经过法官释法,被告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履行了给付义务。(记者 白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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