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8•03”持枪抢劫金店案一审公开宣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共同抢劫财物价值共计28.06315万元,数额巨大,为了抢劫财物,杀害被害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武某某、牛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二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坦白,但犯罪手段残忍,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足于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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