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轰动一时的“小哥出行”案有了新进展,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全区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要求被告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哥出行公司”)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哥出行”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示,同时在《内蒙古日报》及内蒙古自治区级以上电视台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该院审定后发布。
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小哥出行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开发的“小哥出行”APP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租赁服务。消费者使用小哥出行公司的共享汽车,需先下载手机APP进行注册并交纳1000元押金。2019年5月24日,“小哥出行”APP发布“业务调整通知”,表明要暂停分时租赁业务,公司正在筹措押金,押金预计一个月时间逐渐退还到用户支付账户。自2019年5月开始,消费者协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小哥出行公司押金未退还的投诉。截至2020年10月29日,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自行组织登记签字表合计594人,未退还押金、存款余额、VIP金额、保险垫付、广告费欠款合计59.4万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哥出行公司虽已停止经营,但其主体资格仍处于存续状态并未消灭,仍是法律上的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小哥出行公司未能按照《用户协议》约定按时退还押金,其行为既侵害了已知消费者合法权益,亦对潜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危险,小哥出行公司的侵权行为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根据法律规定理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当天,小哥出行未到庭参加诉讼。
“既然宣判了,那我们什么时候能够拿到未退还的押金?”“小哥出行未到庭是否会影响我们维权?”当日,多名消费者得知判决结果都松了一口气,但同时又不知如何才能拿到自己的押金。他们向记者出示的“小哥出行”押金账单显示:少则1000元,多则5000元。
带着消费者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审判长何玉山法官。何玉山表示,消费者协会在本次公益诉讼中代表的是不特定消费者,但每个消费者押金损失金额不一致的,广大消费者可以将此次判决作为事实证据,根据个人押金损失金额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小哥出行公司退还押金以及赔偿利息损失。“尽管小哥出行缺席审判,但并不影响判决结果。另外,根据前期查询,小哥出行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目前仍处于存续状态,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执行小哥出行公司旗下的资产。”何玉山指出,“小哥出行”案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本案的宣判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规范互联网租赁服务企业、推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记者 张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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