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后的这四个来月,我的心里一直备受煎熬。失去妻子的噩耗让我们整个家庭陷入悲痛,,而自己也永远原谅不了自己的过失行为……”2020年12月17日,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联合第一检察部组织的审查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上,一起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这样说。
2020年8月12日14时33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18荣乌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399公里+800米处时,因雨天路滑驶入对向车道后撞于道路右侧护坡,造成乘车人陈某某(驾驶人李某某妻子)甩出车外当场死亡、驾驶人李某某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准格尔旗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通过审理案件得知,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取得被害人的父母以及被害人的子女的谅解。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承办检察官建议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尽力挽救破损的家庭。
听证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代表逐一发言,对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决定均无意见,他们表示:“一方面,该案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意并支持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听证过程讲法说理,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犯罪嫌疑人的轻缓处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和司法关爱,有利于嫌疑人回归社会、挽救受损家庭、促进社会和谐。”
李某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首先,我对不起我的妻子,是我的行为造成了妻子死亡的结果,给我的父母、岳父岳母、儿子等造成了心灵上的巨大伤害,我对不起你们。其次,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次悔改的机会,我一定会好好照顾我的孩子、赡养岳父岳母,遵纪守法,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人。”
会后,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综合本案的案件事实、法律及参会人员意见,经检察长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布送达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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