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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医保异地就医管理新政1月1日起施行

为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于日前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明确,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以外(不包括境外)地区的就医购药。按照异地就医发生地(就医地)划分,异地就医分为三大类:内蒙古自治区参保人员区内跨统筹区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外省(市、区)参保人员到内蒙古自治区就医。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其中长期异地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符合异地就医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需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经办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依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

在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方面,办法明确,异地就医人员备案后,所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办理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自治区参保人员在区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时,可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支付,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实行先预付后结算的模式,预付金来源于各统筹区提前上解的医疗保险基金。 (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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