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警示、教育、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告达茂旗巴音敖包苏木某嘎查委员会诉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达茂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搬离其占有的位于达茂旗巴音敖包苏木某嘎查的牧场,将该牧场返还给原告某嘎查委员会。后因李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原告某嘎查委员会向达茂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并向其作出限期搬离通知书,在送达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拒绝签收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之后,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因其患有三期高血压未被看守所收押。在此期间,达茂旗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与被执行人李某谈话,要求其搬离占有牧场,并为其在达茂旗百灵庙镇某地提供适合居住和喂养畜牧的院落为安置点。被执行人李某以其合法占有该涉案牧场,并有资金投入,搬离后无法生存为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生效判决已判令其限期搬离涉案牧场,但仍无视国家法律,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搬离涉案牧场,致使本案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搬离涉案牧场,履行了执行义务等情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李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合议庭经过合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强通讯员 卜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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