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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之盾保护个人信息

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掌握了海量数据,创造了巨额财富。数字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很多法律问题,如数据权属、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数据鸿沟,等等。我国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为公民个人信息撑开更有力的法律保护之盾。

经常上网的消费者大都有类似疑惑:自己只是跟朋友聊天提起了某样东西,怎么就在一些APP里刷到了相关广告推送?或者自己在某个购物网站搜索过的商品,为何短时间内就会频繁出现在有关APP里?甚至有消费者怀疑有关APP推送的广告是窃听了聊天信息。

是算法还是窃听?是大数据、人工智能还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这个锅,输入法一家恐怕背不动。因为还有一种叫做“程序化广告”的新物种藏在APP里。

APP“程序化广告”的投放过程很复杂,大概相当于一名消费者进到一家杂货铺,老板立刻通知供货商们“某某某来了”,供货商一对手里的花名册,发现这名消费者曾经在供货商处出现过或者搜索过某商品,是潜在客户,他就会告诉杂货铺老板,“我出1元钱,你把这条广告给某某某看一下”。

很多时候,消费者怀疑被监听,正是因为看到了针对自己精准投放的程序化广告。同时,精准投放也让“程序化广告”的转化效率大幅提升。目前,“程序化广告”已成为互联网广告平台最大的收入来源之一。

然而,平台回避了一个关键问题——消费者并没有同意杂货铺老板把自己的行踪告诉供货商,也没有允许供货商追到杂货铺找自己。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2016年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提到了“程序化广告”购买,但并未明确应如何推送,因为彼时消费者最头疼的还是垃圾短信、垃圾邮件、搜索广告,“程序化广告”尚未成为主流。“程序化广告”应遵守哪些规则,在现行法律法规里找不到说法。

在有关专家看来,“程序化广告”监管看似广告法缺位,实则是数据安全隐患。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推送广告,可能涉嫌滥用消费者隐私信息。

为了规避责任,各个APP在隐私条款里对如何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均设有格式化条款,且大都偏向APP自身利益,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同意。消费者在平台企业面前处于弱势,更需要法律的倾向性保护。消费者是数据信息的创造者,使用消费者信息至少应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平台对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并未给予应有的尊重。在一些APP里,“程序化广告”推送均为默认打开,并未事先征求消费者同意。微信中不是“程序化广告”,而是个性化广告,但关闭键隐藏极深,中间没有任何提示。而且,关闭“程序化广告”推送6个月后自动失效,消费者需要再次关闭。

商业模式应当向善,而不是踩在消费者容忍的底线和法律的模糊地带上。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时候,消费者虽无可奈何,但大平台不能肆无忌惮。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掌握了海量数据,创造了巨额财富。数字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很多法律问题,如数据权属、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数据鸿沟,等等。我国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为公民个人信息撑开更有力的法律保护之盾。(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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